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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玩的安全通告

发布时间:2025-10-01 17:37:52 文章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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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游客及市民朋友们:

当前,自驾游、户外探险等旅游形式持续升温,但部分群众因盲目追求“野趣”“打卡”,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活动,引发安全事故。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江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活动的有关安全风险通告如下:
      一、任何组织和个人严禁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活动。这些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安全设施不完善,道路交通、服务配套设施、接待能力无法满足游客的需要。若游客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一旦遭遇暴雨、泥石流、坍塌等自然灾害或走失迷路、体力不支、攀爬跌落、野生动植物侵害、自身突发疾病等意外,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各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要加强引导,严禁组织旅游团前往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旅游活动。公众要选择到正规旅游景区游玩,禁止从事或组织游客参与无合法经营资质、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经营活动。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周边居民要守法经营,不得违规从事组团、导游等涉旅经营活动,禁止非法充当向导、带人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从事游览、徒步、探险、露营、潜水、游泳等活动。
      三、广大游客和市民要切实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在开展旅游活动之前有计划地做好出行准备,出行前务必关注目的地天气变化,充分了解旅游相关活动的风险和安全规定,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提示、警示等安全管理规定,切勿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开展游玩活动,以确保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四、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听劝返或无视提醒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游玩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其风险和责任全部自行承担。若造成环境资源破坏或引发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若擅自进入旅游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而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相关组织和机构完成救援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的救援费用。

举报电话:8982275  8224022


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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