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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文旅专项整治进行时 | 2026年九江市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第二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8-04 10:17:50 文章来源:局市场监管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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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九江市文广旅系统聚焦旅游市场突出问题,持续开展旅游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有效维护我市旅游市场秩序。为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现将九江市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第二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九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案。

2025年4月15日,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转办函反馈内容,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对九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擅自改变合同行程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九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损害旅游者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合同行程的违法事实。

2025年8月6日,依据该条规定,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业整顿七日;罚款45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游张某某处以罚款2000元。

执行情况:

1.2025年8月6日至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停业整顿7日。2025年8月6日,执法人员前往复查,该旅行社处于停业状态。

2.2025年8月28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导游张某某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3.2026年5月15日,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曹某某经催告后,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4.2026年5月15日,江西省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九江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所处罚款合计人民币四万五千元的事项,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二:九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2026年3月18日,根据“12345”举报受理中心反馈内容,九江市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九江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违法事实。

2026年6月12日,依据该条规定,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0000元。

案例三:共青城查处导游擅自承揽业务案。

近日,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在导游乱象、强制消费整治工作中,查处了一起导游未接受旅行社委派,擅自承揽业务案。

经查,2025年12月31日至2026年1月1日期间,导游陈某在未取得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为谋取私利,擅自承揽共青至湖口旅游的导游业务,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6年5月,共青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导游证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九江市永修县查处周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6年5月30日,永修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永修县恒丰企业集团恒丰中学周边开展文化旅游市场巡查,查实自然人周某某存在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行为。

经核查,周某某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通过微信群以个人名义招徕游客63人,转交其他旅行社组织旅游,按10元/人的标准收取招揽中介费,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30元。

当事人有偿招徕旅游者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旅行社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永修县文化广电旅游局于2026年6月30日对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编辑:高梦婷

复审:刘   颖

终审:高   峻

九江文旅投稿邮箱:jjswyzx@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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