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5-02-25 00:00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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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文旅发〔2025〕3号
  • 规范性文件有效性: 有效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2-25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5-04374
  • 责任部门: 中国九江网

关于印发《九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庐山市(庐山管理局)文广旅委、庐山西海文旅体局、浔阳区文旅局、八里湖新区文旅服务中心、经开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九江市非遗中心:

《九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2月25日

九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使用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实施细则。

一、保护资金使用原则

1.本文所称的“九江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九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3.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本级管理活动经费

市本级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开展市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立档、研究出版、保护计划编制、开展传承和实践活动、展示展演和宣传普及、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研培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保护传承补助经费

1.项目保护补助。扶持符合条件的非遗代表性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名录。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成功申报省级项目一次性补助10000元,省级项目保护单位成功申报国家级项目一次性补助50000元。

2.传承人补助。扶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年度评估优秀人员进行补助,评估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每人补助 2000元。市级传承人申报成功省级传承人的,每人一次性补助3000元;省级传承人申报成功国家级传承人的,每人一次性补助5000元。

3.创先争优补助。鼓励各县(市、区)争创各类省级、国家级品牌,成功创建各类示范区的,省级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国家级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成功创建各类基地(小镇)的,省级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国家级的一次性补助20000元;成功获评优秀实践案例,省级的一次性补助5000元,国家级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

品牌创建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等官方机构命名,不含各类协会组织。

三、保护资金补助程序

(一)本级管理活动经费使用程序。根据年初非遗工作要点,拟定资金分配预算,经市文广旅局党组会审核通过后,向财政部门申请。

(二)保护传承补助经费

1.评估优秀类补助程序。制定市级传承人年度评估工作方案,市级传承人逐项对照方案内容填写相关表格提交本县(市、区)文旅部门,市直推荐的提交至市非遗中心。各县(市、区)文旅部门(市非遗中心)根据掌握情况,审核各项信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审核提出评估结果建议,其中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的优秀比例不超过本县(市、区)参评数的20%,公示后报市文广旅局。市文广旅局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复核,结合评估情况及专家意见,提出评估结果并公示,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兑现补助。

2.创建申报类补助程序。省级、国家级传承人和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申报成功,省级、国家级品牌创建成功,市文广旅局按程序直接对创建、申报主体进行补助。

四、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文旅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指导,严格补助范围及内容。

2.兑现本文补助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 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此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30天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