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旗使用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4 16:5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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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11-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029
- 责任部门: 市文广新旅局
各县(区、市)文广新旅局、庐山旅游发展委员会、庐山西海文旅体局、浔阳区文新旅局、八里湖新区文化和旅游服务中心:
根据《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转发<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导游旗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就导游旗使用规范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为导游提供的导游旗,应按以下标准制作为宜:
1、型状:导游旗形状为长方形或三角,旗面宽高尺寸为 45cm x 30cm或 60cmx40cm;
2、旗面印制内容:应印制旅行社名称、标志或产品名称,字迹清晰、易辨识,无违背公序良俗的文字、符号或图案。
3、颜色及材质:应鲜艳醒目,易于飘扬。
二、导游带团执旗需规范。
1、当导游带团人数超过 10人时,应持导游旗,在使用导游旗时,应保持旗杆直立,旗面位于旅游者易辨识的方位;暂不使用导游旗时,需妥善放置,不应垫坐、玩耍等。
2、导游带团人数少于10人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持导游旗。
三、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在常态化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导游未按规范要求使用导游旗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因导游旗使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