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山北门、索道周边区域涉旅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5-04-14 17:26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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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5-04-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2554
- 责任部门:
委托单位: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地址:九江市八里湖大道166号市民服务中心西楼四楼
受委托单位: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处
地址:江西省庐山风景区大林路37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庐山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规范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九江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委托庐山市(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综合执法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旅游市场秩序管理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区域及范围
委托执法区域:庐山索道周边、以及庐山北门周边(具体见附件1)。
委托执法范围: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委托执法区域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管。
二、委托执法权限和事项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九江市文广旅局的名义对委托执法范围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涉旅法律法规行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监督检查权。按照旅游市场监管类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特定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旅游市场中各类行为行使监督检查权。
(二)责令改正权。对旅游市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权(见附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管理办法》《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对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并负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行政处罚裁量应落实江西省有关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相关规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单位和个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时帮助指导和解决受托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的有关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每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8.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9.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10.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期间产生的实际费用自行承担。
11.受委托单位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处罚事项,罚没款项须进财政账户。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一年,从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止。期满后需继续委托的,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并约定委托期限;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受托方执法的,本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委托单位方依法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人承担相应义务,受委托单位方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一式四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协议双方的上级机关(即九江市人民政府和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各执一份。报九江市人民政府备案的协议径送九江市司法局。
附件:1.委托执法区域示意图
2.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