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9-14 16:35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3-09-1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3-01491
- 责任部门:
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督促整改 |
2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营业场所入口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督促整改 |
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恢复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督促整改 |
4 |
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督促整改 |
5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
首次被发现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引导备案 |
6 |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首次被发现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引导备案 |
7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备案 |
首次被发现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
引导备案 |
8 |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备案 |
首次被发现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
引导备案 |
9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张挂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督促整改 |
10 |
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
首次被发现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
督促整改 |
1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
首次被发现,且留存的物品未被非法使用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督促整改 |
12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
首次被发现,且保留的样本、样张未被非法使用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督促整改 |
13 |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首次被发现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
督促整改 |
14 |
旅行社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 |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
督促整改 |
15 |
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 |
首次被发现,且能当场按规定悬挂的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
督促整改 |
从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督促整改 |
2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督促整改 |
3 |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娱乐场所违法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督促整改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法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督促整改 |
5 |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的处罚 |
满足以下四项条件之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督促整改 |
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减轻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法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引导办证 |
2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娱乐场所违法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
督促整改 |
3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对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督促整改 |
4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督促整改 |
5 |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演出举办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督促整改 |
6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站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行政处罚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科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非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
督促整改 |
不予行政强制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强制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反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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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 |
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1.属于初次被发现实施违法行为;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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