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发布时间:2018-11-30 09:20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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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11-30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47468
- 责任部门:
案件名称: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处罚决定书文号:(九)文罚字〔2018〕第210号
被处罚人名称:“Q1影视”汪建宏
2018年9月12日收到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电执法总队,赣新广总队字[2018]11号关于对“Q1影视”违规网站依法查处的通知,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万来仪(赣ZFG0149010)、丁峰(赣ZFG0149021)登录国家授时中心页面,在九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长虹大道82号)进行了远程勘验。该网站主要提供的服务是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视听类节日,首页顶部和底部均无网站备案信息。经查网站备案信息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注册人:汪建宏,网站名称:个人分享,ICP备案/许可号:赣ICP备17016911号。2018年9月13日,九江市文广新局执法人员万来仪(执法证号:赣ZFG0149010)、丁峰(执法证号:赣ZFG014902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江西省九江市长虹大道74号供电公司集8栋一单元101室进行实地核查,执法检查现场发现“Q1影视”网站服务器运营管理后台,由一台笔记本远程控制管理,“Q1影视”网站负责人汪建宏在现场,并拍照取证,网站负责人汪建宏无法提供《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远程勘验笔录和远程取证截屏证据提取单进行了确认并签字。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处罚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九江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时间: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