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拆除江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案

发布时间:2018-11-29 08:44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11-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47471
  • 责任部门:

案件名称:擅自拆除江西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九)文罚字〔2018〕第5001号

被处罚人名称:九江文旅元和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实事:2018年626日15时05分,我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宸淞(赣ZFG0149026)、刘雄(赣ZFG0149024)、罗勉(赣ZFG0149015)在陪同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领导巡查中发现,九江日本领事馆旧址日本台湾银行旧址(两幢建筑相邻)主体内部正在进行违规装修,文物遭受较严重破坏执法人员对施工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告知现场施工人员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行为,立即停止施工。7月3日,我局给九江文旅元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九)文物改字〔2018〕第5001号。要求公司立即停止对九江日本台湾银行旧址及日本领事馆旧址不可移动文物侵害的违法行为,立即停止施工,搞好现场监管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1、责令整改,恢复原貌。(责令九江文旅元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委托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复设计方案,报江西省文化厅批准,之后委托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进行修复施工。

2、行政处罚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分别对九江日本领事馆旧址日本台湾银行旧址各处罚壹拾伍万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江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九江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时间: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