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发布时间:2018-11-29 08:46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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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8-11-29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14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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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处罚决定书文号:(九)文罚字〔2018〕第101

被处罚人名称:朱小青

2018年7月27日下午14时20分,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朱斌(赣ZFG0149012)、姜睿(赣ZFG0149013)张磊(赣ZFG0149019)和彭泽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汪志勇赣 ZFG3049002刘东明赣 ZFG3049004)、吴义胜赣 ZFG30490056人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龙城镇龙城大道龙城天街商业回廊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430067490868P,《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号:赣彭影放字[2018]第D2018001号。执法人员要求场所经理汪扬侃对2018年7月20日15:30时5号厅,《摩天营救》影片销售情况进行系统后台查询,显示该场次电影销售票房为3张票,与2018年7月20日16:15号系统显示前台锁定5张,销售3张不一致,汪扬侃无法对当时锁定座位进行有效说明,称事后可补充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在废票纸箱中发现31张手工填写票纸,其中写明金额19张,共计735元,未写明金额12张票纸,涉及电影片《深海越狱》、《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等。该场所出制手工票、锁订座位的行为构成了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影院停止制作手工票、锁定座位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场所法人与经理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本次执法检查在该场所经理汪扬侃的见证下完成,于2018年7月27日15时25分结束。以上检查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为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江西省文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五部分第三项第三条的规定,对江西龙城天街商业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人民币110000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九江市交通银行缴纳罚款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九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时间:2018年9月17日